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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合同自由原则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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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Mktv1520 |
提交日期: |
2018-06-22 22:05:35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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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自由原则 (需要:1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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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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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2683 论合同自由原则 (一)合同缔约的自由: 即每个当事人应 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立合同,法律上不能限制其自由,强行订制。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表现,合同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 只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就成立,双方的合意即构成合同并产生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订立合同的自由也就是要约的自由和承诺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合同自由原则 中其他自由的前提。我国的《合同法》参考了国际惯例,尽量减少行政干预,以防止政府机关限制和干涉当事人的自由。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 不上自由决定合同的问题。 (二)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 即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的自由。合同自由原则不仅首先承认合同当事人签定 合同的自由,而且合同签定当事人一方有权选择与何人签定合同的自由,从而更深一层的让订立主体实现合同自由。在现代社会某些公用事业服务领域不存在竞争, 公用事业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以标准合同方式从事交易时,消费者则别无选择。由此,很难享有选择合同订立伙伴的自由。所以,该自由能否在市场交易中实现, 关键在于有一个充分的完全竞争市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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