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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与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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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Mktv1520 |
提交日期: |
2018-06-22 21:40:31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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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与界定 (需要:3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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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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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3719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与界定 离婚的构成要件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国家,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婚姻法为顺应时代潮流的发展也在不断完善,根据宪法的宗旨,以人为本的主导思想,在婚姻家庭法中制定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其中有一条明确规定了:“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这原本是出于对人的平等保护而制定的,现如今科技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从而导致离婚也变得形态化,也是婚姻法允许离婚的几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1、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分居已达两年或两年以上,没有缓和可能的;2、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3、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的;4、重婚的;5、夫妻一方失踪达到法定宣告失踪条件,并且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 但对男方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定不予提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婚姻法作出这样限制男方在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时不得提出离婚,主要是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有利于减轻女方的精神、经济负担,有利于胎儿、婴儿的成长、照料,作为丈夫,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时提出离婚,不仅侵犯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道德风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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