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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

论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
上传会员: Mktv1520
提交日期: 2017-11-17 14:25:19
文档分类: 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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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文档字数:10897,附开题报告
论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
论文提要: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问题,与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和司法公正密切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了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并且明确了“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处以刑罚”,但长期以来对该条规定的理解不尽相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如何把握产生困惑,直接影响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对被告人正确的定罪和科刑。本文从案例入手,分析如何认识共犯口供,比较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对共犯口供的性质的各种观点,在此基础上确认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应遵循以下规则:一是仅有共犯口供不能定罪的规则,唯此才有利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和合乎解释原则;二是共犯口供须有补强证据的规则,被补强口供的范围限于能够基本证明共犯口供主要内容的真实性,补强证据须具备独立性、可信性和关联性,补强的程度须达到保证共犯口供内容的真实性和共犯口供作出的自愿性。
关键词:共犯口供 证据效力 补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该规定事实上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和口供补强规则,但该规定并未明确“被告人”的范围,此处的“被告人”是仅指单个被告人,抑或还包括共犯被告人,由此产生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问题。对于该问题,长期以来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需要加以厘定。
目录
封面……………………………………………………………………..1
承诺书及授权书………………………………………………………..2
摘要 3
目录………………………………………………………………………4
一、对共犯口供的认识 5-8
(一)案例分析 5
(二)共犯、口供、共犯口供 5-8
二、共犯口供的性质 8-12
(一)域外共犯口供的实践比较 8-10
(二)国内共犯口供的理论比较……………………………………………………………10-12.
三、确认共犯口供效力的应当遵守的规则 12-15
(一)仅有共犯口供不能定罪规则 12-13
(二)共犯口供须有补强证据规则 13--15
参考文献 15-16
致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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