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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受贿罪的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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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6-04-12 18:09:11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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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受贿罪的比较研究 (需要:11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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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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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3271 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与受贿罪的比较研究
[摘 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1997年立法以来,其适用性一直饱受诟病,常被作为受贿罪的附属刑罚使用。两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联系,但也有明显的区别。因此我们在司法活动中应该充分认清两罪的区别与联系,不断在立法中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才能有效打击贪污腐败犯罪,真正肃清社会风气,为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复兴提供助推力。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受贿罪 起源与发展 区别 未来 思考
2005年广西苍梧原县委书记李彬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获刑。李彬因受贿26万元判处有期徒刑8年,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108万元,则判有期徒刑1年。 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副秘书长白志明因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获刑。白志明因受贿1023万元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600余万元,则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来源不明的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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