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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问题研究

烟草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问题研究
上传会员: panmeizi
提交日期: 2014-12-04 14:52:12
文档分类: 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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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问题研究

[摘 要]烟草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以下简称“两种处罚”)是两种性质互异的法律制裁方法,但它们都属于公法责任的范畴,因而二者之间又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烟草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客观上存在一个相互衔接的问题,如何将这两种性质不同而又联系密切的制裁措施有机地衔接起来,以达到预防和惩罚涉烟违法犯罪,维护良好烟草市场铁序的目的,本文就此对“两种处罚”的相互衔接问题进行探究,解决“两种处罚”脱节的问题,从而真正达到预防和惩罚涉烟违法犯罪,为“卷烟上水平”保驾护航。
    [关键词]行政处罚  刑处事罚  衔接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1年7月,《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移送案件规定》)实施,随后,200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发出《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完善和规范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两种处罚”只有通过柔性衔接,才能有效预防和惩罚涉烟违法犯罪,维护良好烟草市场秩序的。如果“两种处罚”衔接不好,可能会降“两种处罚”的力度,削弱“两种处罚”的功能,使涉烟违法犯罪活动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各种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烟草市场正常经营铁序,从而影响“卷烟上水平”工作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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