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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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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12-03 14:37:34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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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的法律效力 (需要:35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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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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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6307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的法律效力 [摘 要] 现时代是信息爆炸时代,商家所作的所有广告宣传页,最后都有一句结束语:“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或本店所有”。那“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有效吗?规章和法律都给予了否定评价。商家为什么还拿这一结束语作法宝呢?商家也明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因违法而无效。有些商家是利用自己强势地位,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来“唬住”一些维权意识较弱的消费者。笔者认为商家与消费者都有解释权,但都没有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由法院行使。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并非一律无效。当商家的解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与公众的通常理解相符合时,就具有法律效力;当商家的解释故意隐瞒事实,给消费者造成重大误解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关键词] 最终解释权 解释权 商家 消费者 维权 有人说,现在的经济靠消费拉动,消费靠广告拉动。不管恰当与否,现实是平面媒体、影视媒体、网络媒体的各种广告,把人们都包裹了起来。有人形象地称为,现在已进入眼球经济时代。在日常生活中,只要一出门儿,卖药的,卖房的,商场、超市搞店庆促销的,各种宣传材料都往你手里塞。有清仓亏本大甩卖的,都两年多了还没清完仓,并且货物品种、数量越清越多,还是天天清仓。 大家注意,商家所作的所有广告宣传页,最后都有一句结束语,这行字一般字体特别小,颜色特别浅,写在特别不显眼的地方。粗心消费者一般都注意不到这句话:“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或本店所有”;“本资料图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合同要约,一切以政府文件及购房合同为准,开发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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