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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探望权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婚姻法中探望权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上传会员: panmeizi
提交日期: 2014-12-03 10:10:54
文档分类: 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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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8973
婚姻法中探望权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摘 要]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我国探望权的规定首次见于2001年的《婚姻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探望权制度,对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探望权人的范围过窄、探望权实现方式有限、探望权限制规定的不确定、探望权执行难等问题,体现了我国探望权制度在法律规范方面的缺陷。为了进一步完善探望权制度,必须扩大探望权人范围,推动探望权实现方式多元化发展,具体明确地规定对探望权的限制情形,对探望权的执行工作慎用强制措施等,使探望权法律制度更加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关键词] 探望权;不足;完善

[引 言] 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家庭解体频率加快,越来越多的子女生活在单亲家庭,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父爱或母爱,子女成为父母离婚的受害者。为了减少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使其得到完整的父母之爱,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2001年我国颁布新《婚姻法》,其中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了探望权制度,规定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协助另一方探望的义务, 同时也依法享有申请中止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从而将对子女的探望权问题正式纳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第一次从立法的角度明确了探望权,对于保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它同时也存在着瑕疵,需要立法对其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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