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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浅析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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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3-04 10:07:31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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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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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4128 浅析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内容提要: 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重新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些规定是理论界讨论已久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尽管新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得较为原则,但毕竟是已有规定,这为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一步作出简析。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股东权利的滥用 有限责任 法人独立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含义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是指公司以其自已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或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就是有限责任。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有两层含义:指公司法人人格的消灭,不是民事主体;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由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让股东对其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本质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否认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人格相互独立性。当两者的人格相互独立性被打破后,根据不同情形,股东须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因此,其效力是对人,而不是对世的;是基于特定原因,而非普遍适用。公司法中所讲的法人人格否认专指第二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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