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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试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上传会员: panmeizi
提交日期: 2014-03-03 10:25:54
文档分类: 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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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摘要]: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双方在合法的夫妻关系中,因一方过错原因,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以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有过错的配偶进行损害赔偿,使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获得物质上或精神上的补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等。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特殊情况下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 构成要件 法定形式 主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是关系到每个公民和家庭切身利益的一部法律。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一规定首次在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确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法修改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保护合法的婚姻有效关系,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了社会的稳定。这一规定是司法实践的迫切的需要,弥补了离婚财产分割适用法律的不足,在现实离婚案体的审理中,适用也越来越多。对于离婚错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笔者就几个方面作粗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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