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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试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竟合时的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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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3-03 10:14:42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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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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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4984 试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竟合时的法律适用
[摘 要]某年岁末的某日深夜,一辆行驶中的出租车撞到施工单位使用的放置路中的测量标志—水泥台上,发生跳跃翻车,造成车毁人亡的重大责任事故。交通部门在处理该起事故时认为,驾驶员驾驶车辆“未经年检、超速行驶、灯光不好、疲劳驾驶、行驶快车道,”并以此认定驾驶员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家属不服,以事故是以撞到障碍物为由提出复议,但复议机关以同样理由做出维持决定。笔者试图以此案例为线索展开论述与大家共同探讨相关法律适用的问题。
[关键词]道路交通 特殊侵权 竞合 适用 律师在接受了死者家属的委托后,做了认真的调查取证工作,经查实,该起事故发生于一条上下行分离单向三车道的交通干线上,事故发生地在立交桥施工现场,事故起因是车辆撞倒了并非在路边,而是距路边“1.1米,2.4×2.1米见方,0.60米高的一个水泥台”上发生了跳跃翻车,而水泥台是施工单位用于施工的“测量标志”,而施工方又未给该水泥台设立防护栏和设置警示标志。因此我认为本案不光是一起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依照《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该起事故也是一起由于施工人未尽到防护职责造成的特殊侵权案件。也就是说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竞合的一起特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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