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到会员中心
|
文档题目: |
物权法与夫妻财产制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冲突及解 |
 |
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3-03 09:59:18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浏览次数: |
39 |
下载次数: |
0
次 |
|
|
下载地址: |
物权法与夫妻财产制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冲突及解 (需要:20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下载提示: |
不支持迅雷等下载工具,请右键另存为下载,或用浏览器下载。不退出登录1小时内重复下载不扣积分。
|
文档介绍: |
以下为文档部分内容,全文可通过注册成本站会员下载获取。也可加管理员微信/QQ:17304545代下载。
|
文档字数: |
|
文档字数:4432 物权法与夫妻财产制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冲突及解决 【摘要】 物权法的出台,对于物权的设立、变动作出了规定,对于不动产物权,采取的是登记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设立、变动的效力。但由于实践中,进行物权登记时,往往只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对于夫妻另外一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无法体现,那么物权登记就与夫妻财产制度产生了冲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该种情况下所有权如何认定?2、取得物权登记的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出售房产是否有效?3、购房者支付了房款,完成了不动产物权的转移登记,能否取得物权?本文旨在提出物权法与夫妻财产制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冲突的存在,分析造成冲突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冲突的思路。 【关键词】物权登记 物权公示 夫妻财产制度 善意取得 物权法与婚姻法关于不动产物权规定冲突的存在 法律条文上的冲突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物权法在不动产登记上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即不登记,物权不生效。物权法二十八条到三十条规定的三种例外情况为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继承取得以及自建取得。那么如果夫妻双方购房,房产登记在一方的名下,对于另外一方并未登记,根据物权法,未登记的一方是没有理由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因为没有登记,也不属于二十八条到三十条的例外情况。而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毫无疑问,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
(本文由word文档网(www.wordocx.com)会员上传,如需要全文请注册成本站会员下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