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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问题研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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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3-03 09:54:47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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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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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4649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问题研析 【摘要】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条被认为是“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转化型抢劫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构成形式。它的特殊性在于 “先侵犯财产权利,后侵犯人身权利”。本文通过在实习当中旁听的一件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而就转化性抢劫罪中的“立法探讨 主客观条件 既遂未遂标准以及结果加重犯”的问题进行了研析。 【关键词】转化型 抢劫罪 探讨 2008年上半年笔者旁听许多案件,但给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一件关于盗窃转化为抢劫罪的案件,案件的经过是“2007年12月14日安某在乘坐运通101路公交车时窃取赵某钱包一个,被便衣民警发现后,民警对其进行抓捕,安某当场进行暴力反抗,用手猛推民警,至民警受轻微伤,后安某被抓获。”法院最后宣判为转化型抢劫罪未遂。 在旁听过后,我对这一案例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总结了以下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几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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