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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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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3-02 12:13:04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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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和标准 (需要:26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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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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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6049 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和标准 [摘 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条款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通过责令婚姻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并且对其他有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已婚者而言,也具有警示和预防作用。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1、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的。2、因上述重大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损害结果。3、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物质损害。4、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须在主观上有过错。”应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因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并且对其他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预防作用。 [关键词]:离婚,过错,损害,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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