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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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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3-01 16:50:15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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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制度 (需要:25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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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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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5200 [内容摘要]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也是诉讼实务中最为实际的问题。举证属诉讼证明的范畴,是证据进入诉讼的开端。就民事诉讼而言,举证责任是当事人收集与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当事人举证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案件事实,才算完成举证。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认知免除了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举证时限的核心制度是证据失权,法院应充分行使告知义务。因此,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显得简单、原则、可操作性差,确有完善之必要。 关键词: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范围 免证 告知义务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总是与一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应诉,有义务披露其掌握的证据;同时,举证责任还与一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法官通过确定举证范围、分配举证责任,引导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举证,以此认定证据,确认案件事实,进而作出有关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裁判。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显得简单、原则、可操作性差,确有完善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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