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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试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归责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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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3-01 15:06:14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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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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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6860 试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归责原则 摘要:《国家赔偿法》这一法律的出台,在我国的民主法制实践中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侵犯,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然而,由于立法时客观条件的制约,这部法律也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不完善之处,致使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以下我试就《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归责原则的不足及调控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过错原则 危险责任原则 违法原则 世界各国对归责原则的适用 侵权行为法中的归责原则由于受罗马法的影响,一般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无法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范围内存在着局限性,多元的归责原则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赔偿法晚于民法以及其它一些法律,吸收了民法中的归责原则发展的成果。许多国家的国家赔偿法一开始就采用多种归责原则,呈现出多元的结构体系。由于各自的国情不同,世界各国在国家赔偿法中所确立的归责原则有代表性的有三种:法国采用的公务过错为主,以危险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德、意、英、美等国采用的过错原则的归责原则体系和以瑞士和中国为代表的违法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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