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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自首条件的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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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2-28 15:21:31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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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首条件的成立 (需要:28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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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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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首成立的条件
[摘要] 我国自首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自首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首的认定分为多种法情况,但不同情况应区别予以分析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单凭字面意思予以考虑,而要从实际情况综合有关规定,正确应用法律,作出认定,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审判 坦白 准自首 动机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原刑法第六十三条加以修改,明确了自首的概念,并对自首以后的处罚原则作具体化规定,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多年以来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对原刑法又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自首的条件,更便于司法机关具体操作。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体地阐述了构成自首必须具备的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有些问题仍有争议,需要研究和探讨。笔者想谈一谈自己对某些情况下的自首,说说自己肤浅的意见,以期和同仁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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