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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我国的法人侵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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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2-28 14:01:45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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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法人侵权制度 (需要:27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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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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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7199 论我国的法人侵权制度 [摘要]:《德国民法典》最早确立了法人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引入并发展了法人制度,并初步规定了法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之后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法人侵权责任制度,而去年年底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法人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最大程度的完善。在此基础上,有必要从责任能力、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承担方式四个方面对我国法人侵权责任制度进行分析,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法人侵权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法人侵权 责任能力 归责原则 构成要件 承担方式 法人是胡果基于反对普芬道夫使用的“moralische person”而提出的,海尔塞真正给法人下定义——“法人就是在一国范围内被承认为权利主体的除自然人以外的所有一切事物。”萨维尼认为“法人”就是一个能够拥有财产权利的民事主体。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正式确立了法人制度, 赋予了以一定自然人或财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以民事主体资格。我国《民法通则》引入并发展了法人制度,规定了法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之后出台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法人侵权责任制度。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最大程度地完善了法人的侵权责任制度,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我国法律规定,可知: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侵权责任,是指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时,由法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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