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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上传会员: panmeizi
提交日期: 2014-02-28 13:39:30
文档分类: 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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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摘要]在立法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问题,学者们还存在着很多的争议,在其理论上存在着种种分歧,导致观念不一致,对某些案情相近的案件做出差别较大的认定,如物质损失中是否包括间接损失和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当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侵害而陷入困境,罪犯又无力赔偿时,国家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从而使被害人在刑事损害赔偿方面获得实际的人权保护。
[关键词]赔偿范围  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

所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指被害人对被告人对其造成的哪些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进行赔偿。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其中,物质损失可能是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也可能是给被害人造成的间接损失,但这两者物质损失被害人是否都可以要求赔偿,在学者界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另外,还需要讨论的一个观点是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能否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两种观点在理论上还存在着种种分歧,导致观念上的不一致,对某些案情相近的案件做出差别较大的认定,并对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律的统一性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下面我就借学术界存在的争议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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