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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继承制度的完善

论遗嘱继承制度的完善
上传会员: panmeizi
提交日期: 2014-02-28 12:48:35
文档分类: 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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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继承制度的完善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财富急剧增加,采用遗嘱的方式预先安排将来的事项,已成为目前社会的热门话题,但我国《继承法》关于遗嘱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遗嘱能力、精神病人和盲、聋、哑人的遗嘱能力、共同遗嘱、遗嘱修改权、遗嘱人的范围)、遗嘱内容(遗嘱形式、遗嘱受益人、遗嘱财产、遗嘱执行人)和遗嘱特留份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了,已明显地存在着法律缺陷。本文通过提出几点粗糙的建议,希望能够在遗嘱继承制度完善的过程中略尽绵力。


[关键词]: 遗嘱人  共同遗嘱  遗嘱内容  遗嘱执行人 “特留份”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这一条规定完善和发展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
宪法这一修改,在1982年《宪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一是提升了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给其他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规则从《宪法》上找到依据;二是加大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的“不受侵犯”是不得侵入和触犯,不受非法干涉,权利不受损害,从而强调了保护私有财产的严肃性;三是扩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宪法修正后,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形态不再一一列举,采取概括的方式,改用“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的表述,实际上扩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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