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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犯罪预备与未遂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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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2-28 12:19:55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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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与未遂的界限 (需要:27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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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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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7929 犯罪预备与未遂的界限 [摘 要]厘清罪与非罪和重罪与轻罪事关国家刑罚权的正当行使和公民的权益,是刑法上具有根本意义的问题,由此可看出确定预备与未遂的界限的重要性。面对预备与未遂界限的两种立法模式,究竟如何进行立法取舍和司法阐释呢?本文将对两种立法例中确定预备与未遂界限的基本内涵予以阐述,并给予评析,在此基础上对预备与未遂的界限作出理性的选择,最后对于预备与未遂界限问题在中国语境下的理论进路与制度建构进行论述。
[关键词] 着手、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形式客观说、客观折中说
从大陆法系的刑法来看,由于预备行为的原则不可罚性与未遂行为的选择可罚性,确定预备与未遂的界限在一定的意义上就是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尽管在中国预备行为与未遂行为原则上都是可罚的,但预备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性低于未遂行为,确定预备与未遂的界限实质上是在区分重罪与轻罪。厘清罪与非罪和重罪与轻罪事关国家刑罚权的正当行使和公民的权益,是刑法上具有根本意义的问题,由此可看出确定预备与未遂的界限的重要性。在刑事立法史上,法国1793年的法律最先使用“着手”来区分预备与未遂,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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