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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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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2-27 15:51:58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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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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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7759 论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 【摘要】诉讼和解在我国尚未形成为一项诉讼制度,这一立法缺陷使处分原则不能很好地得到落实。诉讼上和解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诉讼上和解的规定过于原则,即只规定了当事人有和解的权利,过于笼统,对和解的要件及效力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致使我国的诉讼和解制度先天不足,其应有的功能难以充分、有效地发挥,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审判制度中纠纷解决方式呈多元化趋势发展的实际需要。当前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将诉讼上和解与撤诉、法院调解相混淆,在理论上既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也给当事人造成讼累,给人民法院增加了工作负担,使纠纷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增进当事人团结,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诉讼和解 法院调解 诉讼上和解 和解协议 诉讼和解,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官面前,就争议的事项进行自主协商,互相妥协或作出让步,以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程序的一种行为。作为解决民事纠纷非常有效的中和诉讼制度,诉讼和解在各国民事诉讼中倍受青睐,但是,对诉讼和解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所应具备的某些必要结构,如和解的程序、和解的条件、和解协议的效力等未作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诉讼和解作为一项完整的诉讼制度在我国还尚未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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