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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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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2-27 15:36:57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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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探讨 (需要:27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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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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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7349 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探讨 [摘 要] “凡存在皆合理”,我国于1979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就已确立了民事再审制。时至今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民事再审制自身的弊端也日显端倪。对其存废,学者们众说纷纭。而民事再审制作为一种补救机制,在当前还有存在的必要与意义,尚有存在的条件与空间。当然,并不是说它的存在就能解决、避免与克服司法审判中的所有问题。但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民事再审制的确是当前相对有效的一种补救机制。我们应该不断完善,以最大程度的发挥其功效。 [关键词] 民事再审程序 必要性 缺陷 完善 “效率优先”
民事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发现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节书,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目前,关于再审程序是否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都存在争议,有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观点。肯定论认为,裁判存在错误就应当纠正,这与维护判决的既判力并不矛盾;司法活动的特殊性也需要再审程序。否定论认为,再审程序损害了裁判的既判力,且再审程序是我国社会与法律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英美法系国家就没有再审程序,现在既然强调与国际接轨,那么再审程序必然会消亡。笔者同意肯定论,既认为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的存在是必要的,同时也认为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许多欠缺与不足,尚待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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