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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人类保护动物权利不走极端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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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2-27 14:53:16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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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类保护动物权利不走极端路 (需要:26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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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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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6225 人类保护动物权利不走极端路 [摘 要] 动物权利的实现不再是思想家、哲学家的理想,而应该是现实社会的必然,特别是从法律角度来说,动物权利的法律保护是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动物本身具有的感知能力、社会性、文化性等特性,说明动物可以成为权利的法律主体。但是,将之转为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人类理性的特性,借鉴前人积极方面,摒弃消极的认识与做法,不走极端路,合理的、有效的实现动物权利保护。针对我国现状,应加强国民的道德素质的建设,完善我国各方面机制、体制,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我国国情的、与我国经济、法律等发展相适宜的动物权利保护之路。 [关键词]动物 权利 动物权利 法律主体 极端 保护 人类加强动物的法律保护已是当今社会一个十分热门的话题。尤其近年来,水煮活猫、硫酸泼熊、高跟鞋踩踏猫咪等残虐动物的事件层出不穷,更是让动物保护界人士大声疾呼,要求维护“动物权利”,实现对“动物权利”的法律保护。但是,一些“动物权利”保护的实践者,在我国的漫长进程中,常因对日常发生在动物身上的惨剧所见所闻,使之心理负荷异常沉重,在不能释放压力之时,走上放弃人权、放弃生命、扰乱社会秩序,捍卫“动物权利”保护的极端路。 但与此同时,有些个别专业的学者,抓住了“权利”二字不肯放手,认为从法学上看,权利的要义是法律上的人所享有的一种资格。其主体只能是法律上的人,不包括动物,因此动物不具备行使权力的资格,无谈“动物权利”保护;更有甚者,认为维护“动物权力”是以牺牲人类利益为代价的,是一小撮反人类分子打着动物权利的旗号进行的反人类活动。我个人认为,这种观点十分偏激。 那么,“动物权利”是不是仅为伦理学者或是动物保护主义人士从伦理、道德等角度所提及的一种的权利?动物是否可以成为法律上之主体,实现“动物权利”之说?对此,我认为人类应该摒弃两种极端,以中立的眼光,看待“动物权利”的法律保护;理性地行进在动物权利保护之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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