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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法律的实施与现实冲突的解决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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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2-27 14:14:53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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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实施与现实冲突的解决之道 (需要:28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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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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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8542 法律的实施与现实冲突的解决之道 [摘要]在当今社会,超前的立法与涣散的民间社会存在矛盾,先进的立法技术设计与社会实际也是脱节的。众多的纠纷发生时,国民不会考虑用法律来解决,有些法律甚至不会在法庭中提及,从社会经验来考虑,有些法条并不重要。进一步的问题是,立法中的很大一部分对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连概况也不会了解,许多人甚至不知道有哪些法律存在。我们应该思考:这些法律为什么会与民间的生活无关?此种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我们又该如何解决! [关键词]社会 法律 传统 和谐 问题的提出:民间法在何处? 我们先按时间顺序从几则实例看起。 国民党统治时期,南京国民政府的《乡镇自治施行法》第七条规定,凡居民必须参加宣誓典礼后,才能被登记为乡镇居民。同法第八条规定:“宣誓须亲自签名于誓词赴乡公所和镇公所举行宣誓典礼。”其誓词为:“正心诚意,当众宣誓,从此去旧更新,自立为国民,尽忠竭力,拥护中华民国,实行三民主义,采用五权宪法,务使政治修明,人民安乐,措国基于永固,维世界之和平。此誓。”且不论宣誓是否符合中国的传统习惯,仅就其誓词的内容而言,即为乡镇间教育程度低下的普通居民,尤其是农民所难理解。如果大多数民众不能理解其所宣誓言,那么无论如何庄严的典礼都是没有意义的,更不提亲赴乡镇工所对居民而言完全是一种扰民的负担。事实上,“民众能自动亲签誓词,正是赴场宣誓者,可谓绝无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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