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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医疗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医疗行为中医生的说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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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2-27 12:22:40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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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7783 论医疗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 ——医疗行为中医生的说明义务
摘要:近年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及实施,医疗侵权诉讼逐渐增多。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有效防范和正确处理医疗事故和纠纷。患者如何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己的平等生命权,其中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必须要求医方先履行其说明义务。 关键词:医疗事故;损害结果;免责事由;说明义务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文就医疗事故纠纷中的法律规定的医院免责事由中,因患者的理解水平有限造成的延误治疗,导致的不良后果,成为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侵害了患者合法权益进行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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