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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医疗侵权案件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再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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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2-27 10:07:05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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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侵权案件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再完善 (需要:27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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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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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7706 论医疗侵权案件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再完善 [摘 要]: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写道:“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把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纳入到推定过错责任范畴,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本文在肯定医疗侵权诉讼实施举证责任倒置有其必要性的同时,也就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并作改善讨论。 [关键词] 医疗侵权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医患关系作为全球性的难点问题,长期以来医患关系恶化、医疗纠纷频发在我国一直是持续热门而又无比沉重的话题,而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如何能够很好地平衡受害者、全体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 笔者认为,从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肯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施行有其必要性,其实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在实际实施方面,也存在着弊端。对患者来说,让医疗机构只针对“无过错”和“无因果关系”举证,不够全面。对医方来说,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如患者不配合举证,会造成医方的举证不能。在本文中,笔者在肯定医疗侵权诉讼实施举证责任倒置有其必要性的同时,也就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并作改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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