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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自首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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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2-27 09:13:39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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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首的认定 (需要:18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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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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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15696 论自首的认定
[内容摘要]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就我国目前刑事案件的侦破状况看,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在被告供诉后,侦查机关再去调取物证、书证的等其他证据,从而使得侦查、起诉、审判机关能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交付起诉和审判。为此,我国在修订1979年刑法时,对自首的条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对刑法中有关的自首的规定作出了较为详细的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起诉、审判机关,以及这三机关内部,司法人员对自首的很多问题理解不一,从而导致对自首的认定和使用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量刑也不尽统一。笔者就实践中某些具体案件的犯罪分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发生的争议进行讨论。 [关键字]自首;自动投案;悔罪动机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67条的规定,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提高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破和对犯罪的定罪判刑率,将罪犯及时地绳之以法,这是每一法制国家所最求的目标,也是广大公民的良好愿望。然而犯罪一般是隐蔽的、秘密的且司法人员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是被动的,它只能在犯罪发生后才能进行。因此,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将全部罪犯都绳之以法。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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