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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行政主体不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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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2-26 10:35:16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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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主体不作为 (需要:6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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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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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4020 论行政主体不作为
[摘要]行政不作为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或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对人身权财产权保护的法定职责,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而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消极的方式,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行政不作为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很大的危害性。行政不作为的存在必然会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伤害,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目前的行政法律机制,以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救济,以及建立完善的问责制度以此监督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 行政主体 行政救济 案例:个体户李某,拟开办食品店,李某于1998年10月租了临街门面一间,月租金5000元。经过半个多月的装修准备工作和对员工进行体检后,于1998年11月初向区卫生防疫站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到12月底防疫站未派员去实地检查,其后李某从1998年12月起至1999年3 月多次要求防疫站派员去检查,防疫站以工作忙为由一直未派员去实地检查,李某因无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一直没有营业。到1999年5月底,李某以卫生防疫站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给自己造成30000万元房租损失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判决卫生防疫站履行法定职责、赔偿自己的损失。从本案件中,引起纠纷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行政机关或个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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