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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乙肝歧视案中的公民平等就业权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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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2-26 10:31:07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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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视案中的公民平等就业权的保护 (需要:6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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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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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4504 乙肝歧视案中的公民平等就业权保护 [摘 要]中国乙肝病毒携带者普遍存在就业难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就业进行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这种身体条件不会对其工作有影响,受到平等就业歧视是没有科学依据的,但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事实上,就业平等权是法定权利,是基本人权和宪法权利。本文从三个方面即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预防、建立救济措施,来探讨解决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平等权益的保护问题。 [关键词] 乙肝歧视 宪法权利 平等就业权 法律保护 一、 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现状 在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普遍受到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其中最为突出的是2003年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案中原告张先著于2003年6月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其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了体检程序。但在其后的体检中张先著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正式宣布张先著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10月18日,张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医院作出的,而非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遂以被告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法律规定,该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但鉴于招考工作已结束,故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因此,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未获支持。还有很多其它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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