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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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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2-25 15:43:05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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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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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3505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摘 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不生效、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而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它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它所保护的是信赖利益,具有补偿性。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当事人违反合先同义务在;缔约相对人有损失;先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存在过错;实施的过错与造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新《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对有效和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维持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及特点,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不生效、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它的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于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首先提出的。而我国民事法律关于缔约过失责任首见于《涉外经济合同》的第11条,其次是《民法通则》的第61条第一款,真正较系统地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新合同法用两个专门条目对缔约过失责任做出了规范,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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