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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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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2-25 13:01:57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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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需要:20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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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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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3567 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摘要】近代民法为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创设了物权公示制度,给人们提供消极信赖利益的保护。公信原则不仅保护消极信赖,而且保护积极信赖,并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界定在善意的范围内。善意取得制度是运用公信原则保护信赖利益的具体法律形式。在不动产交易中,同样存在着需要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同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由传统理论中的动产物权扩及到不动产物权,符合繁荣市场交易的要求。 【关键词】物权公示 物权公信 善意取得
一、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基本原则是: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在这四个原则中,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的变动上显得尤为重要。物权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物权人通过原始取得或者继受取得产生了物权,而物权的内容亦或是物权的客体产生了变更,再而物权人因为物的绝对消灭或者相对消灭丧失了物权,我们应该从何得知物权的归属呢?因此,便有了物权公示原则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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