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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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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2-25 10:36:17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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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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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6407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论 ——对于最新民诉法第55条的探讨
[摘 要]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立法一直处于空白状态,所幸最新的民诉修改案实现了破冰,但在现实中由于新法尚未施行,缺乏实际操作案例,对公益诉讼的具体构建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主要从立法现状和实践情况入手,结合外国现行的公益诉讼制度以及学界对于传统诉权理论与适格当事人理论的新突破,在民诉修正案新增第55条 法条的基础上,通过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公益诉讼的主体以及诸如诉讼前置程序、费用基金等制度的设计以期保证民事公益诉讼更好地发挥保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关键词] 现状;借鉴;理论突破;制度完善
自从1996年,邱建东以一纸诉状将龙岩市邮电局告上法庭 以来,不断有各类主体(包括检察院、律师以及普通百姓)以包含自身利益在内的公共利益受损为由,提起所谓的公益诉讼,但是由于我国之前尚未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因此该类公益诉讼的结果往往并不理想,不是不予受理就是以败诉告终。然而事实上,例如松花江水污染、三鹿奶粉和湖南凤凰桥倒塌等事件却真实地侵害着不特定多数人的切身利益,在追究当事方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对于这类事件所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失,非直接受害者能否以公共利益受损为由提起诉讼,以达到既维护受害者利益,又保护公共利益,且对以后类似的案件起到警示作用呢?所幸基于最新民诉法,答案将变成肯定。当然,如何合理合法运用民诉第55条,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将是探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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