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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试论重新犯罪及其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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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2-25 10:24:22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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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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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4963 试论重新犯罪及其对策
重新犯罪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一种犯罪现象,一个国家重新犯罪率的高低也常常被视为衡量这个国家犯罪严重程度和刑事司法制度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如何能降低重新犯罪率,是急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同时对于研究重新犯罪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重新犯罪的基本内涵及其特点 (一)重新犯罪的概念 累犯与惯犯都不是初次犯罪,而是一犯再犯,是重新犯罪的两个主要形式。1997年刑法典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惯犯则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生活来源或腐化生活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或同类性质的危害社会行为犯罪,又称惯常犯或常习犯。二者的区别在于,构成累犯必须受过法律处罚;而惯犯并不一定以过去曾经受过法律处罚为标准,主要在于其是否有犯罪习惯和以犯罪为常业。累犯可以多次犯不同之罪,惯犯则仅是犯同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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