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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试析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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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2-25 10:08:24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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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需要:20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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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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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4033 试析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摘 要] 民法作为法的实行,其民事主体的主体地位是通过一种生理过程自然存在的,简单的说只要法律给予了确认就没有必要赋予其主体资格。商事主体的地位而不是自然就有的了,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主体进过一定的程序才能获得的,商人的身份是根据职业而形成的。商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通过市场经济的运作来反映出来的,所以其制度以“组织法兼行为法”为设计。
[关键词] 民法 商法 商事行为 法律主体
近些年来,我国的法学界学者们开始针对我国商法进行了一轮比较激烈的争论。更多是对商法的调整范围、体系、立法和法律地位等问题的探讨。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民法与商法应该设立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另一种观点则更倾向于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与民法归属同一部门。在我国现状看来,对于商法的法律地位的研究极为有益于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学及立法体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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