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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执行效力缺失的原因初探

我国民事执行效力缺失的原因初探
上传会员: panmeizi
提交日期: 2014-02-25 10:06:41
文档分类: 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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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执行效力缺失的原因初探
[摘要]司法判决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社会争端加以解决的方式,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法律判决生效,也就发生了法律上的效力,就体现了公权性和强制性。但是,目前我国在民事司法判决的执行问题较为突出,判决内容经常得不到实现或者判决内容轻易被任意更改,解决纠纷的目的无法达成,对受害一方当事人无法实现补偿,也从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关键词]民事执行效力缺失  缺失的表现、弊端 、原因、解决方法 
一、我国民事执行效力缺失的表现
民事执行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地要求一方当事人执行,履行生效判决的的结果。但由于各种方面因素的存在,民事执行无法执行,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则称为民事执行效力缺失,俗称“执行难”。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难找被执行人,难查执行财产,难求协助执行人,难动应执财产”。民事案件执行与否关乎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这项工作的效力缺失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前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执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正常程序状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后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申请程序之后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非正常程序状态,需要付出比自觉执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觉执行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其自觉执行案件在整个民事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应越大。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来说,尽管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但自觉执行率并不尽如人意,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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