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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试论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上传会员: panmeizi
提交日期: 2014-02-25 09:25:45
文档分类: 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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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文档字数:4713
试论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由两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摘  要]:我国《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亦称准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涉及到转化前的犯罪行为和转化后行为和转化的条件。转化型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争议颇多,本文就是由两个转化型抢劫罪的案例的争议引出的,作者试图对“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理解、处在犯罪未遂状态的盗窃行为的转化问题、转化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的认定等方面的问题作一番理论方面的探讨。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   认定

案例一:被告人田某捡破烂为生
,于2006年8月31日凌晨2时许,持捡破烂的蛇皮袋(袋中有十几个空塑料瓶)窜至一县城某路段,从被害人丁某家的厨房窗户抠开房门进入室内,当被告人实施盗窃时(其时被告人所偷物品为一旧铝桶),被被害人丁某的妻子陶某发现,陶某一边抱住被告人,一边呼喊“抓贼”。被害人丁某闻声后迅即起床,并与陶某一起抓住被告人。被告人田某没有携带任何凶器,为抗拒抓捕,便使用暴力将强行阻止其逃跑的丁某打伤,被告人仍未逃脱,被闻讯赶来的群众和公安干警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丁某的伤情已经构成了轻伤,然而因受害人丁某事发前一个星期自己不慎摔伤,一直在家治疗,鉴定结论不能确认轻伤系哪次伤害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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