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到会员中心
|
文档题目: |
我国未成年人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研究 |
 |
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2-25 09:22:38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浏览次数: |
25 |
下载次数: |
0
次 |
|
|
下载地址: |
我国未成年人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研究 (需要:20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下载提示: |
不支持迅雷等下载工具,请右键另存为下载,或用浏览器下载。不退出登录1小时内重复下载不扣积分。
|
文档介绍: |
以下为文档部分内容,全文可通过注册成本站会员下载获取。也可加管理员微信/QQ:17304545代下载。
|
文档字数: |
|
文档字数:3139 我国未成年人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研究
[摘要] 在我国,立法没有明确界定责任能力的概念,在理论界的争议也很大。在实务中,法官一般是以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往往认为其不具备行为能力从而不承担民事责任。从而导致一些必须由未成年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等)难以落实,也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民事行为 民事责任能力 在我国,责任能力在理论界的争议很大,主要是因为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这一概念,民法理论界的认识亦不统一。有将民事责任能力包含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广义民事行为能力说 ;有认为民事责任能力实为侵权行为能力的“侵权行为能力说 ;有将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并列的“民事能力构成说” ;有将民事责任能力视为民事权利能力一个方面的“民事权利能力构成说” ;还有“所谓责任能力,主要指承担财产责任的资格”的“财产责任资格说”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6).]等等。在实务中,法官一般是以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对于未成年人民事承担则适用监护制度。这使得未成年人民事责任归责违背“行为产生责任”的基本逻辑,使得法律行为与责任分离,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本文由word文档网(www.wordocx.com)会员上传,如需要全文请注册成本站会员下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