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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一人公司合理性和防弊措施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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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2-24 15:53:27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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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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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8899 一人公司合理性和防弊措施研究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理论又将一人公司分为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前者指股份或出资额的持有人形式上和实际上都只有一人,后者指公司股东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法的数额规定,但实质上其他股东只不过是一个真实股东的傀儡。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与法律规定并无抵触,在世界各国早已普遍存在。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又分为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和设立后的一人公司,两者在实践中并无差别,本质是相同的。根据股东的法律地位,一人公司还可分为国家投资的一人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投资的一人公司和自然人投资的一人公司。我国的公司法只明确规定了国家投资的 一人公司,将它作为一人公司的特例予以确认。 一、一人公司在理论上的合理性 (一)对传统公司社团性理论的挑战 一人公司与传统公司法上的社团性的冲突显而易见,也最为尖锐。按照大陆法系传统理论,法人中的私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公司即是社团法人。社团法人为法律付以人格之自然人集合团体。[1]公司的社团性最突出地表现在公司是建立在社员复数的基础之上,复数社员的意志通过确认公司的团体独立人格而转化为公司本身的意志。法国传统公司法理论更将公司的性质解释为合同,既然是合同,必有2名以上当事人(契约说)。而一人公司的股东是唯一的,一人股东的意志已决定了公司的意志。无论是从设立的角度考察,还是从实证意义探究,一人公司的出现都使得公司制度的社团性根基被大大动摇。那么,一人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本质是什么,一人公司的性质究竟是什么?笔者认为,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是具有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的营利性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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