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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洗钱罪主观构成要件的特点

论洗钱罪主观构成要件的特点
上传会员: panmeizi
提交日期: 2014-02-24 15:39:03
文档分类: 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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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洗钱罪主观构成要件的特点

摘要:“洗钱罪”是1997年刑法规定的新罪名,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性质和来源的行为。该罪对社会和国家的危害极大,是各国最为关注的犯罪之一。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洗钱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犯罪构成及立法完善等方面。本文通过我国与外国刑事立法的比较,从刑法的角度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洗钱罪主观要件中的“明知”、“间接故意”、“过失” 是否构成犯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反洗钱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洗钱罪;主观方面;明知;间接故意
前 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日益频繁,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和金融领域的逐步放开,洗钱现象在我国开始出现。随着时间的推移,洗钱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为有效的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刑法理论界对反洗钱罪立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我国相关立法机关也正逐步建立和完善反洗钱立法。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主观要件规定过高,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但要具备“明知是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认识因素,而且还要具备“为掩饰、隐瞒其性质和来源”的特定目的,说明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洗钱罪。然而,司法工作人员在具体的洗钱案件中,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为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性质和来源”的特定目的,存在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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