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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浅析我不安抗辩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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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2-24 15:31:31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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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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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3759 浅析我不安抗辩权制度
[摘 要]不安抗辩权是合同履行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合同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合同法是保证市场经济的保障。我国的合同法,结合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的灵活性,结合我国国情,对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加以改进,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它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防止合同欺诈、实现公平有序的理发思想,本文拟就我国不安抗辩权立法渊源,结合不安抗辩权适用中的不足,进行分析。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适用中不足
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立法情况 不安抗辩权,具体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自己债务的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第68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即使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债务的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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