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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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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2-24 10:24:52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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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需要:5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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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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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2975 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地位的稳步提升,我国政府早在1998年10即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由此可见我国对于人权的重视是与日俱增的。然而现在往往有人认为人权的界限只限于“良好市民”,而却忽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获得的权利。这种观点的产生不只是因为知识上的缺陷,而最重要的还是由于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很难得到保障,而导致了人们产生这种普遍的观点。固要想构建和谐社会,有利地维护好公民的合法权利,就必须加强完善刑事辩护制度。
[关键词] 刑事辩护 指定辩护 无罪辩护
一、刑事辩护制度的概述 (一)刑事辩护的历史沿革 在我国古代封建阶级统治下的社会是没有现在所谓的“辩护制度”的,其甚至不能自行辩护,大多是严行逼供,然而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导致了许许多多的冤假错案。仅仅在清末修律中,才先后起草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刑事诉讼法》,这两部法的出现均规定了刑事辩护制度,但是由于封建社会那种根深蒂固的思想,从而使刑事辩护制度最终还是未能得以施行。直到南京临时政府在我国首次确立了刑事辩护制度,北洋军阀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继续推行辩护制度,并使之趋于完备。但在军阀割据、一党专政的领导下,辩护制度仍就未能真正地实行而变为有名无实的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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