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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浅论“钓鱼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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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2-22 22:49:28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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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钓鱼执法” (需要:20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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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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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2913 浅论“钓鱼执法” 一、何为“钓鱼执法”
所谓“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理解,钓鱼执法就是将所有的公民假定为待钓的鱼,公权力的执行者雇佣职业诱饵,引诱无辜的公民上钩后归仓自由惩罚,满足自己部门利益的需要。钓鱼执法的渊源是执法经济,其本质是公权力的滥用,是执法权力的异化。交通执法本意是为人民提供一个安全和有序的交通环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而钓鱼执法中的执法却变异为以权谋利的工具——为完成指标而罚款,为了部门利益而罚款。这种执法方式实际上生存已久,而且在某些行业已是公开的秘密,是上海市闵行交通执法大队把其推向风口浪尖,受到社会的普遍质疑、谴责和义愤。 二、出现“钓鱼执法”的原因 我国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任何行政部门都没有权利私自处理罚没款,都要上交国库”,但各地财政一般会按40%到50%的比例将罚没款返还给行政执法部门,有关部门再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还给各分支机构,俗称“两次五五分成”。这就等于给了执法人员很大的利益驱动力和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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