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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对黑恶势力和其“保护伞”的法治遏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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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2-22 22:05:46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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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黑恶势力和其“保护伞”的法治遏制 (需要:6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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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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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3127 论对黑恶势力和其“保护伞”的法治遏制
这不是一个新话题,可以说有些老生常谈,但是,随着2008年7月10日重庆拉开打黑大战开始,黑恶势力和其“保护伞”的问题再次冲击人们的视野,重庆的黑恶势力十分猖獗,其组织和行为都能赶得上香港拍的黑帮片,重庆本地的黑恶势力还从香港请来了专业的黑社会来给它做表演,做培训,做示范,越来越职业化。重庆黑恶势力还牵涉到保护伞的问题,比如说重庆市公安局前副局长文强,喜欢照江湖规矩走,不按法律办事,与多名“黑老大”交往甚密,黑恶势力和其“保护伞”形成了一个共生的关系,逐渐形成了“以商养黑、以黑养商”的黑恶势力成长的模式。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组织性强、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侵蚀基层政权,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关于这一话题再一次引起了学界的研究和热论,那么,什么是黑恶势力?黑恶势力形成的原因何在?我们又将采取何种相应的法治对策来遏制?将是本文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黑恶势力的界定 黑恶势力是黑势力与恶势力的通称。我国刑法规定如下:黑势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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