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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我国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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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panmeizi |
提交日期: |
2014-02-22 20:38:34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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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需要:20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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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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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3747 论我国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人身权的保护,但国家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亟待完善。本文试从民法的视角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作一论述,并对完善我国人身权的民事立法作一探讨。 一、关于人身权概念的界定 探讨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首先应对人身权概念有正确的理解与界定。遗憾的是,我国至今却没有一个关于人身权概念的统一理解和界定。我国法律中除刑法有“人身权利”这一概念外,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只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婚姻自由等概念,没有人身权这一定义;学术界大多只在民法中出现人身权这一概念。比如,佟柔教授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民法原理》对人身权的定义是:“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自身不能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权利。”[1]魏振瀛教授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民法》的定义是:“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2] 彭万林教授主编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民法学》(修订本)的定义是:“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3]而从我国对公民人身权的立法来看,人身权内容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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