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冲突与协调问题浅析
摘 要
随着新的《公司法》于2006年实施,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矛盾冲突越发显现。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采用的是“复合双轨制”的立法模式。虽然不能否定这种立法方式在特定历史时期的作用和贡献,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这种立法模式使外商投资企业法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法律体系和结构不合理、“立法下沉”造成法律适用顺序的理论与实际脱节、外商投资立法范围不适应我国开放和利用外资的形式和发展需要等等。
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的缺陷导致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与公司存在矛盾和冲突,这种冲突既体现在法律适用对象和法律规则这种基本的冲突上,也体现在关于注册资本、股权转让、是否允许减资、组织机构设置等具体的规定上。
理顺外商投企业法和公司法的关系,从近期来看,在我们仍然实行“复合双轨制”的情况下,至少应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法,使其与《公司法》协调,以更好的适用于经济生活;从长期来看,合并立法、实行“单轨制”则更符合实际需求。
总之,在全球经济日益联系紧密的今天,一部优秀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是中国和外国投资者双赢的最好选择,我们应将外商投资企业法进行重新构建,使其与新公司法协调,共同发挥作用,以使其最终达到内外资合并立法的目标。
关 键 词: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冲突;协调;法律适用;立法模式重构
论文类型:应用研究
目 录
1前言 1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冲突与协调的基本问题 1
3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立法现状及其与公司法的冲突 2
3.1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立法现状 2
3.2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冲突 3
3.2.1法律适用对象和法律规则的冲突 3
3.2.2主要法律规定的冲突 5
3.2.3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冲突引起的现实问题 6
4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协调适用与立法模式重构 7
4.1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冲突的原则及其限制 7
4.2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协调适用与立法模式重构 8
5小结 10
致 谢 11
参考文献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