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到会员中心
|
文档题目: |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
 |
上传会员: |
darer |
提交日期: |
2013-12-23 20:06:40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浏览次数: |
51 |
下载次数: |
0
次 |
|
|
下载地址: |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需要:25 积分) 如何获取积分? |
下载提示: |
不支持迅雷等下载工具,请右键另存为下载,或用浏览器下载。不退出登录1小时内重复下载不扣积分。
|
文档介绍: |
以下为文档部分内容,全文可通过注册成本站会员下载获取。也可加管理员微信/QQ:17304545代下载。
|
文档字数: |
|
文档字数:12001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摘 要] 由于全社会经济一体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对知识产权尤其是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保护力量比较薄弱,与国际社会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完善和发展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势在必行。本文主要通过国外与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状的比较,拟就我国立法与司法提出探讨与建议,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应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关键词] 商业秘密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网络环境 一、商业秘密 1、商业秘密的定义: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EPs>将其称为“未公开的信息”,美国《反不正当竞争重述》第39条将其定义为“指任何可用于工商经营的信息,其有足够的价值和秘密性,使相对于他人产生现实或潜在经济优势。”加拿大《统一商业秘密法草案》第一条将其定义为“商业秘密指特定信息,该信息(a)能用于商业或经营之中;(b)或经营中尚未公知;(c)未公知,因而具有商业价值;(d)且是在特定情势下为防止公知已尽合理保密努力的对象。”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将其定义为:“对于商业活动有用的产品制造方法、市场行行销策略或其他技术或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必须以秘密方式保守并且不易为一般公众所知。”我国1993年9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从我国立法上界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该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知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上各国的规定虽各有千秋,但基本反映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a
(本文由word文档网(www.wordocx.com)会员上传,如需要全文请注册成本站会员下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