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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上传会员: darer
提交日期: 2013-12-23 20:06:40
文档分类: 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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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摘 要] 由于全社会经济一体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对知识产权尤其是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保护力量比较薄弱,与国际社会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完善和发展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势在必行。本文主要通过国外与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状的比较,拟就我国立法与司法提出探讨与建议,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应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关键词] 商业秘密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网络环境
一、商业秘密
     1、商业秘密的定义: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EPs>将其称为“未公开的信息”,美国《反不正当竞争重述》第39条将其定义为“指任何可用于工商经营的信息,其有足够的价值和秘密性,使相对于他人产生现实或潜在经济优势。”加拿大《统一商业秘密法草案》第一条将其定义为“商业秘密指特定信息,该信息(a)能用于商业或经营之中;(b)或经营中尚未公知;(c)未公知,因而具有商业价值;(d)且是在特定情势下为防止公知已尽合理保密努力的对象。”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将其定义为:“对于商业活动有用的产品制造方法、市场行行销策略或其他技术或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必须以秘密方式保守并且不易为一般公众所知。”我国1993年9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从我国立法上界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该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知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上各国的规定虽各有千秋,但基本反映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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