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
摘要
为满足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我国从2000年至2001年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进行了适应性的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内容是关于知识产权的行政和司法保护方面,相比修改之前,保护的内容和手段均有加强,增加了制止即发侵权、司法的最终审查权等内容,使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全面有力,符合WTO的要求,也同我国加入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相协调,履行了承诺。修改后的法律经过几年的实施,产业界发生多次侵权、诉讼、禁止使用及被征收使用费后,特别是面对国外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强大技术垄断,我国企业在开发和市场方面都存在较大困难,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过于超前,过多照顾国外企业的利益,不能较好地满足本国企业的现状,还未发展就受到过强的限制,对经济发展没有促进作用,希望适当放宽保护范围,降低保护标准。另一方面,学界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不能起到相应的促进和激励作用,过低的标准不利于产业的进步提升,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又不断“竞高”,进一步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针对学界和产业界的不同观点,需要从产业界的现状和发展要求,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国际化分工等几方面综合考虑,既要符合国际规则和惯例,又要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充分权衡利弊后 ,发挥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长处,进而提出适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适当的保护标准,能促进企业进步,经济发展,更快的增强国力,使企业有更强的发展后劲,相反,不适当的保护,只会阻碍经济的发展,适得其反。所以研究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将对经济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利于我国发挥好后发优势。
关键词:TRIPS协议,知识产权,最低保护
目录
一、知识产权及其保护……………………………………………… (2)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含义………………………………………(2)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3)
二、TRIPS协议的要求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5)
(一)、著作权方面的比较…………………………………… ………(5)
(二)、商标法方面的比较…………………………………… ………(8)
(三)专利法方面的比较………………………………………………(9)
三、我国应当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10)
致谢……………………………………………………………………(12)
参考文献………………………………………………………………(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