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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论我国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缺陷及其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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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darer |
提交日期: |
2013-12-23 19:05:38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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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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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8819 论我国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缺陷及其立法完善 摘要:法定的离婚理由是离婚立法的核心内容。我国当前对离婚法定理由的概括主要集中于《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但夫妻感情破裂难以界定,不能涵盖离婚理由的各个方面,将其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剖析现行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问题,完善现有的离婚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目录 一、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 1 二、我国现行离婚法定理由存在的缺陷 2 三、完善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构想 4 结 语 6 注释: 6 参考文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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