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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题目: |
浅论清朝律与例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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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
海盗宝贝 |
提交日期: |
2013-06-30 11:44:10 |
文档分类: |
法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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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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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7926 浅论清朝律与例的关系 摘 要 律与例是明清时期两种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其中律是秦汉以来最正统、最持久的法律形式,我国封建社会中各朝各代都将“律”作为其刑事法典的名称,它具有稳定和概括的特点。而例是在律之外的另一种法律形式,具有详尽、灵活的特点。对于律例关系的问题,并不如某些学者所说:至清朝时,律已是形同虚设,甚至例可“破”律、例可“代”律,。而应是以律为主导,律例并行,即律是国家最根本的规范,例的产生是根据社会的变化以补律之不足,但是“律”、“例”都是国家重要的法律规范,二者同时规定在国家的基本法典之中,同样对现实社会关系起着实际的调节作用。在清朝产生这样一种律例关系的原因除了律例自身特点的影响外,还与清朝“准古酌今”的立法思想和立法者对例的定期修定有关。 关键词:律 例 律例关系 目 录 摘要 Ⅱ ABSTRACT Ⅲ 前言 1 一、律与例的概念及特点 1 (一)律的概念及特点 1 1.律的概念 1 2.律的特点 1 (二)例的概念及特点 3 1.例的概念 3 2.例的特点 3 二、清朝“律例并行、以例辅律”的律例关系 4 三、清朝律例关系的具体体现 4 (一)律例并行 4 (二)依律定例,以例辅律 5 (三)“以例破律”的现象并不普遍 7 四、清朝出现“律例并行,以例辅律”关系的原因 7 (二)清朝“准古酌今”立法思想的影响 7 (二)清朝定期修例对律例关系的影响 8 (三)律例自身特点的影响 8 结 语 9 参考文献 10 致 谢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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