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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增设教唆罪

论增设教唆罪
上传会员: 00bym123
提交日期: 2023-04-24 22:40:40
文档分类: 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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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字数: 11266
目录
摘要I
一、教唆犯的性质2
(一)国外关于教唆犯性质的定位2
1.共犯的从属性学说2
(二)我国关于教唆犯性质的定位3
1.通说之教唆犯二重性说3
2.国内关于教唆犯性质其他学说之聚讼4
(三)本文观点5
1.各类学说之评析5
2.本文对教唆犯性质之定位6
二、设立教唆罪的可行性7
(一)教唆犯的处罚依据为设立教唆罪提供理论基础7
(二)增设教唆罪可弥补立法空白8
(三)设立教唆罪与现行刑法的条文具有协调性9
三、教唆罪的立法具体设计10
(一)教唆罪的构成要件10
1.客体10
2.客观方面10
3.主体11
4.主观方面11
(二)教唆罪相关问题处理11
(三)教唆罪法条的具体设计13
参考文献14
致谢15



我国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教唆犯是共犯的一种似乎已成定论。但是,关于教唆犯的某些理论上的困惑迄今仍未完全解决。   1.独立教唆犯处罚上的自相矛盾。独立教唆犯中,如被教唆人没有实施犯罪教唆犯无法与被教唆人构成共同犯罪。但我国刑法在对这种教唆犯进行处罚时,其实仍以共犯看待,两者自相矛盾。例如,教唆他人杀人的,被教唆人没有实施犯罪,刑法上一般对教唆犯以教唆杀人(未遂)处罚。原因是教唆犯在刑法上并无独立的法定刑。按教唆杀人处罚,也即按杀人罪的法条量刑。这在无形中仍把教唆犯看成从属于实行犯的共犯。  2.教唆之罪有多种量刑幅度时,对独立教唆犯难以处罚。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有的情节单一,只有一个量刑幅度,而有的情节复杂,有多个量刑幅度,例如,盗窃罪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量刑幅度。如果教唆犯在教唆他人盗窃时没有明确的数额提示,而被教唆人又没有实施盗窃,对教唆犯究竟应适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还是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条处罚难以确定。  3.教唆方式有选择性时,对独立教唆犯也难以处罚。例如,甲企图损害乙,教唆丙侵犯乙:无论伤害乙,抢劫乙,放火烧乙的房子,或者杀死乙均可。如果被教唆人丙实施了具体犯罪,根据现有刑法规定,对教唆犯可以丙所实施之罪的共同犯罪处罚。这似乎比较容易。但如果教唆人丙没有实施任何犯罪,对教唆犯该如何处罚呢?有的人主张“按照其中最重的犯罪论处”,这种观点顾及了刑法从严惩处教唆犯的要求,但问题是有些犯罪如抢劫、放火、杀人等,各自法定最高刑均可处死刑,它们之中孰重孰轻,恐难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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